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 被告:某某 被告:某某 原告代理人:某某 第二被告代理人:付明国律师
第一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落款处有第二被告的签名。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全部借款,原告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同时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收到法院传票才知晓自己被起诉,认为自己并非案涉借款的担保人,双方就此产生巨大争议。
办案经过
当事人找到付明国律师时,原告手握有当事人签名的借条,直接对我方当事人提起担保追责,当事人自身对签字背景记忆模糊,缺少直接反驳的书面证据,一旦被认定为保证人,就要代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案件风险极高。接受委托后,付明国律师第一时间仔细核对借条原件,核查签字位置、文书行文格式,向当事人还原当时签字的完整场景,厘清签字真实用意,判断当事人仅为见证人身份,并非案涉债务保证人。律师指导当事人整理与出借人、借款人的聊天记录,调取通话录音,收集能够佐证签字真实身份的间接证据。检索保证合同纠纷相关裁判规则,区分见证人、保证人在法律上的不同责任后果,梳理完整抗辩逻辑。立案答辩阶段提交完整答辩意见,申请对借条文字布局、签字形成背景开展法庭调查。庭审过程中,付明国律师围绕借条内容、签字位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展开质证与法庭辩论,针对原告主张担保关系成立的观点逐条反驳,重点阐述本案不存在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代理词,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充分说理,帮助法庭厘清案件事实,排除当事人的担保还款责任。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第一被告按比例分担。
判决理由:法院审理认为,保证责任成立必须要有明确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案涉借条并未写明第二被告为担保人,结合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不足以认定第二被告存在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的合意,原告主张担保关系成立举证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