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5年6月3日及7月23日,被告贾XX因个人购房及投资经营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倪X、高X甲借款70万元和30万元,共计10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原告XX银行转账方式足额交付了上述借款。借款发生后,因被告资金周转暂时不足,向二原告提出暂缓归还本金,改为按年结算支付利息。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每年利息为12万元。被告依约足额支付了截至2022年6月2日的全部利息。自2022年6月3日起,被告无故停止支付利息,且经多次催告,至今未偿还任何本金及欠付利息。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当面沟通等方式催收,被告对借款事实、月利率1%的标准及欠付金额均予以认可,但始终以经营困难为由推诿拖延。为维护合法权益,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4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双方借贷关系系真实意思表示,月利率1%的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次,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故受诉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最后,被告贾XX与贾XX作为共同被告,其具体的还款责任及违约后果应如何承担。被告对借款事实及欠付本息的具体金额均无异议,主要抗辩理由为个人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希望法院能考虑其实际困难,给予宽限期或分期还款。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充分考量了双方的实际情况与诉求,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贾XX、贾XX分期偿还借款,于2026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倪X、高X甲借款本金5万元;于2027年12月31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28年12月31日前偿还85万元。二、如被告未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足额履行任意一期偿还义务,原告有权对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另需支付截至2026年6月22日的利息49万余元,并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自2026年6月23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签名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