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苏X乙原系夫妻,婚后李XX户口迁入某村。2020年该村涉及拆迁,李XX被认定为安置人员。同年11月,被告苏X丙作为户主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核定补偿安置费用共计179万余元。协议包含货币化补偿、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奖励期奖励及旧宅院补偿等。户主苏X丙领取补偿款后,将部分款项转至被告王XX账户。2024年1月,李XX与苏X乙经法院判决离婚。因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协商未果,李XX在杨旭东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80万余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XX应享有的拆迁补偿款具体份额及各项补偿的性质认定。被告辩称,货币化补偿中部分款项属于苏X乙个人生活保障,与李XX无关;过渡费及搬迁补助费因李XX未在被拆迁房屋居住,故与其无关;奖励期奖励系针对房主配合拆迁的补偿,李XX无房屋可退,无权分割;且苏X丙作为户主有权选择安置方式。原告方X主张,其作为被安置人员,应享有相应的货币化补偿、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及奖励等家庭成员共有份额,被告擅自改变安置方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系被安置人员,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苏X丙作为户主有权代表户内成员签订协议并选择安置方式,故对原告主张将65平方米住宅安置房面积进行货币化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按照政策及协议约定,李XX享有个人生活保障用房货币化补偿8万元、过渡费2.5万元、宅内安置人员奖励5万元、清零奖励2万元,共计17.5万元。因苏X丙将部分补偿款转至王XX账户,故判令苏X丙、王XX共同向李XX支付拆迁补偿款17.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