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7月9日,原告刘XX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陕西XX公司处为车牌号为某AXXXXX的越野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44万余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24年6月22日,案外人高X乙驾驶该车辆在内蒙古某地旅游过程中起火,导致车辆全部烧毁。当地某消防救援大队出具某消火认字[2024]第XXXX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发动机处,排除人为故意放火及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事故发生后,刘XX联系被告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理赔车辆损失44万余元及拖车费、施救费八千余元。被告辩称车辆存在加装改装情形,且在沙漠冲沙改变使用性质,属于免赔情形。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车辆加装改装情形与起火事故无因果关系,且不会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案涉车辆在沙漠旅游过程中起火是否构成被告免赔事由;二是车辆加装改装行为是否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三是原告主张的赔付金额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被告未证明合同中有不得在沙漠行驶的约定,且越野车性质决定了其可能涉及特殊路况,被告对车辆性质明知,故不支持被告免赔主张。针对焦点二,依据鉴定意见,改装与起火无因果关系且未显著增加危险程度,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针对焦点三,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责任限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作为专业机构有能力评估车辆价值并收取保费,应按约定限额赔付,被告要求按当日市场价值赔付及申请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陕西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刘XX赔付44万余元;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即超出责任限额的拖车费及施救费)。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