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10月5日,徐XX驾驶某A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某市某路段时,与张XX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张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某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徐XX负事故全部责任。张XX受伤后先后在某医院及某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其中住院治疗27天,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为明确损失,张XX自行委托某鉴定所进行鉴定,意见为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30天。经查,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诸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一百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张XX委托蒋婷黎律师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XX及某保险公司诸暨XX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万余元。
【争议焦点】
庭审中,徐XX对原告诉称事实无异议。某保险公司诸暨XX公司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提出多项抗辩:其一,主张医疗费应剔除非医保用药及不合理费用二千元;其二,认为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过高,应按每天一百六十元计算;其三,对护理期天数、交通费票据及营养费标准提出异议,请求法院酌情核减;其四,主张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拒绝承担。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非医保费用的承担、误工费与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以及鉴定费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医保费用亦为治疗所需的医疗费,且不属于交强险免责事由,可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鉴定费系伤者为确定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其免责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因张XX及其护理人员均系无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费、护理费依法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处理。最终,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实际情况,核定张XX的医疗费、误工费3.2万余元、护理费1万余元、营养费九百余元、交通费五百元、鉴定费七百余元等,各项损失合计6.6万余元。因损失可在保险范围内全额赔偿,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诸暨XX公司支付张XX各项经济损失6.6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徐XX无须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