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月14日5时5分许,胡X甲驾驶某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某省某市某加油站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原告黄X甲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胡X甲、黄X甲及车内乘坐人黄X丙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胡X甲负全部责任,黄X甲、黄X丙无责任。黄X甲受伤后在某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支出医疗费六千余元。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诸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X甲委托蒋婷黎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黄X甲各项经济损失的认定及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被告某保险公司诸暨XX公司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提出以下抗辩:一是医疗费应剔除非医保费用九百余元;二是结合原告伤势,误工费仅认可2周;三是营养费无相应依据不予支持;四是护理费仅支持住院天数;五是诉讼费不属于理赔范围。因此,如何依法合理确定原告的误工期、营养费及非医保用药的承担,成为本案的核心焦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关于损失认定:医疗费六千余元均出于疗伤需要,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系保险公司法定义务,不应区分是否属于医保用药,故对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费用的抗辩不予采纳;结合相关诊断意见及评定规范,法院酌情确定误工期为20天,营养期为8天。最终法院核定原告黄X甲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六千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二百余元、营养费二百余元、误工费三千余元、护理费一千余元、交通费二百余元,合计1.1万余元。
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诸暨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X甲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余元,由原告负担十余元,被告胡X甲负担六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