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蒋婷黎律师代理黄X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

  •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蒋婷黎律师 在线
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蒋婷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保险公司提出扣除非医保用药及压缩误工期的抗辩,蒋律师精准把握交强险赔付的法定义务属性,通过组织完整的病历、费用清单及诊断意见等证据链,有力论证了医疗费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同时,蒋律师依据相关评定规范,据理力争争取到20天的合理误工期及营养费支持。其专业的诉讼策略和严密的证据组织,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判决结果全面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9年1月14日5时5分许,胡X甲驾驶某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某省某市某加油站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原告黄X甲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胡X甲、黄X甲及车内乘坐人黄X丙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胡X甲负全部责任,黄X甲、黄X丙无责任。黄X甲受伤后在某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支出医疗费六千余元。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诸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X甲委托蒋婷黎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黄X甲各项经济损失的认定及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被告某保险公司诸暨XX公司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提出以下抗辩:一是医疗费应剔除非医保费用九百余元;二是结合原告伤势,误工费仅认可2周;三是营养费无相应依据不予支持;四是护理费仅支持住院天数;五是诉讼费不属于理赔范围。因此,如何依法合理确定原告的误工期、营养费及非医保用药的承担,成为本案的核心焦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关于损失认定:医疗费六千余元均出于疗伤需要,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系保险公司法定义务,不应区分是否属于医保用药,故对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费用的抗辩不予采纳;结合相关诊断意见及评定规范,法院酌情确定误工期为20天,营养期为8天。最终法院核定原告黄X甲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六千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二百余元、营养费二百余元、误工费三千余元、护理费一千余元、交通费二百余元,合计1.1万余元。

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诸暨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X甲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余元,由原告负担十余元,被告胡X甲负担六十元。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蒋婷黎律师
蒋婷黎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蒋婷黎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蒋婷黎律师
13306201****9951 执业认证
  • 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 182 5855 158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