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隐名)于2003年5月27日以按揭贷款方式购得案涉住宅房屋,房屋总价59500元,其中首付19500元,剩余40000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还款期限十年。2003年10月28日,原告甲(女,隐名)与被继承人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二人共同偿还房屋按揭贷款,并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添置家用电器。原告乙(男,隐名)系原告甲之子,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形成继父子关系。2025年2月10日,被继承人确诊食管中段癌;次日,被告(隐名)与被继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存量房买卖方式将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被告名下;2025年3月18日,被继承人因病去世,未留遗嘱。二原告认为被告与被继承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损害其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及法定继承享有的合法权益,遂诉请确认合同无效。
二、办案经过
原告甲、原告乙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律师)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被继承人于2025年2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辩称: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婚前购买并登记其名下,属婚前个人财产,有权处分,原告共同还贷、装修行为仅可主张补偿;房屋过户系履行被继承人生前赠与遗愿,未损害任何一方利益;原告在被继承人患病期间未尽赡养扶养义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原所有权人为被继承人,登记时间为2019年1月15日;2025年2月11日经转移登记变更所有权人为被告,变更原因为存量房买卖;庭审中被告未能提供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自认未支付对应房屋价款。法院认定,被告与被继承人的行为系名为存量房买卖合同关系实为赠与关系;案涉房屋虽系被继承人婚前购买,但婚姻存续期间按揭贷款还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房屋装修及添附情况,原告甲对案涉房屋享有部分权益份额,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不影响该权益。
三、案件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与被继承人在明知原告甲对案涉房屋享有权益份额的情形下,以虚假意思表示、未经原告甲同意,通过存量房买卖合同方式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损害原告甲合法权益,判决:确认被告与被继承人于2025年2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核心价值(李X律师)
举证无买卖合同无对价,锁定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成功确认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