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7月,原告某智能科技公司委托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代为办理信用证业务。因原告不具备相关经验,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与蒋XX及其合伙经营的某合伙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由蒋XX、某合伙企业代办相关手续。同月,原告与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及《保证金协议》,约定因进口石油焦订单需缴纳保证金26万美元,由原告承担。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随后与某合伙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开具DLC服务合同。7月21日及8月4日,原告分笔将办证费用共计256万元汇往徐XX、蒋XX指定的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账户。8月3日,徐XX签订担保协议,对项目信息不实等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被告未能办理信用证。经多次催要,2024年7月12日,徐XX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自愿承担还款责任。2024年10月,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原告曾申请仲裁亦未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返还款项及利息,蒋XX、某合伙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XX在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是否应向原告返还办证款25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二、徐XX是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蒋XX及某合伙企业是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未按约完成开证事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返还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对于徐XX,其出具担保协议及退款计划,明确以连带方式增信,应在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蒋XX及某合伙企业,因原告与其无直接合同关系,且无明确法律规定或约定,故不支持连带责任的诉请。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25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2日起算,以21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5日起算,均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徐XX在2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万余元及公告费四百余元,合计2.8万余元,由原告负担五百余元,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徐XX负担2.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