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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英皓律师代理殷X合伙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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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英皓律师 在线
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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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贡英皓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合伙合同纠纷的核心法律特征。面对原告主张欺诈及全额退款的诉求,贡律师通过梳理双方转账流水、购车合同及运营支出凭证,有力论证了合伙关系的真实性及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庭审中,贡律师敏锐指出合伙未经清算、盈亏不明的程序性抗辩,成功引导法院将案件焦点从“欺诈撤销”拉回“合伙清算”的法律框架内。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律逻辑,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不合理诉求,最终促成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范X与吴X甲系夫妻,殷X与井X系夫妻。2025年2月,范X与殷X口头达成合伙购买重卡从事货运经营的协议,约定以范X名义办理购车手续,殷X负责偿还贷款及承担购置税、保险等费用,运营费用及利润共同承担。随后,范X、吴X甲先后向殷X、井X及某公司转账共计23.5万余元。2025年2月17日,范X配合签署车辆购买合同及回租协议,车辆总价90万元,首付18万元,其余通过某公司贷款。2月28日提车后,双方共同运营。期间,范X向殷X转账7.3万余元,殷X向范X转账8.4万余元。2025年6月,范X询问剩余按揭数额,殷X回复连手续费为47万元。同年8月,双方同意解除合伙并将车辆送回青岛。12月,某公司因违约收回租赁车辆。范X认为殷X谎称首付款53万元构成欺诈,向某公安局某分局报警,该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范X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伙事项,判令殷X、井X退还27.9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等。殷X、井X委托贡英皓律师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殷X是否构成欺诈,双方口头达成的合伙事项能否撤销;二、殷X是否需要向范X、吴X甲退还27.9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针对焦点一,贡英皓律师指出,范X与殷X的合伙系真实意思表示,范X亲自签署贷款合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注意义务,且其知晓殷X支付了过路费、加装费等运营支出,殷X亦自行承担了购置税及保险费,不存在欺诈。针对焦点二,律师强调,合伙期间双方互有转账,且殷X转账数额明显高于范X,范X亦直接收取过运费。在合伙未清算、车辆处置及盈亏情况不明的情况下,直接要求返还转账款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X与殷X的合伙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范X在签署涉己方权益文件时未尽注意义务,其产生误解不应仅归咎于殷X。殷X已将款项主要用于支付首付款,且自行承担了购置税及保险费。双方互有转账,殷X转账数额明显高于范X,范X要求直接返还全部转账款项明显不合理,故对撤销合伙及返还27.9万余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此外,因双方未对合伙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车辆虽被收回但是否存在债权债务不清,法院无法确定盈亏,对此本案不予处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范X、吴X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由两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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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英皓律师,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代理刑事辩护以及建设工程、企业法务、侵权纠纷、工伤理赔、合同事务等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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