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门窗装饰分包欠款纠纷,吴震律师代理原告,诉讼中推动双方完成对账,快速锁定欠付工程款
一、案件详情
代理律师:吴震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XX公司】承接【被告乙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发包的住宅项目铝合金门窗分部施工工程。原被告双方签署正式《铝合金门窗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计价模式、竣工验收节点、付款节奏,约定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保金,明确质保期限。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铝合金门窗加工、安装施工义务,案涉分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工程完工之后,原被告双方完成最终结算,签署结算文件,明确案涉分部工程总造价、质保金金额、质保起止时间。结算完成之后,被告仅仅支付小部分工程款,剩余大部分工程款(扣除尚未到期质保金)长期拖欠不予支付。原告多次开展商务催收,但是被告以企业资金紧张为由拖延付款,迟迟不履行结算之后的付款义务。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原告XX公司】委托吴震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总公司以及其分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诉请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且承担逾期付款产生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
接受委托之后,吴震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套案件证据:案涉门窗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记录、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文件、全部已付款银行转账凭证、质保期相关约定、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总公司与分公司主体关系)。吴震律师梳理案件基础事实:本案和很多建工案件不一样,本案具备双方已经签字确认的正式结算文件,案件核心事实证据充分;但是难点在于,被告方庭审当中会以资金困难为理由,希望压低本金、拉长付款期限,同时对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计息标准提出抗辩。
吴震律师确定代理思路:第一,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作为被告,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二者应当共同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二,以双方已经签署的结算书作为核心证据,固定总造价、已付款、尚欠工程款、质保金、质保期时间节点;第三,区分到期应付工程款与尚未到期的质保金,诉讼请求当中剔除还没有达到返还条件的质保金,避免诉讼请求出现瑕疵;第四,预判被告会抗辩利息起算点,提前准备代理意见,结合结算文件签署时间、合同付款条款论证利息起算的事实依据;第五,诉讼过程当中,积极组织双方开展对账,进一步核实已付款、扣减项,固定无争议欠款金额,减少庭审事实争议,加快案件审理节奏。
本案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诉讼过程中,在吴震律师推动下,原被告双方再次当庭逐项核对账目,进一步确认尚欠工程款的最终数额。被告当庭对尚欠工程款本金数额予以认可,但抗辩资金占用利息应当从本案立案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按照原告诉请从结算次日起算。经吴震律师协调,原告从诉讼效率角度考量,同意对利息起算时间进行调整,计息标准按照当期一年期LPR执行。
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庭确认的对账结果、施工合同、结算文件,作出一审生效判决:判令被告总公司、分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尚欠到期工程款,并且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起按照约定年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两名被告共同负担。判决生效之后,如果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取得全部本金诉求胜诉,利息部分经过协商做时间上的合理调整,委托人拿到具备可执行内容的生效判决,债权得到司法文书完整确认。
二、案件总结
1.在装饰装修、专业分包类案件当中,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文件是最为核心的证据。一旦结算文件合法有效,法院原则上应当以结算书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直接依据,没有充分相反证据,不能随意推翻结算结果。
2.分公司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签署合同,总公司应当共同承担民事清偿责任,起诉时应当把分公司、总公司一并列为被告,防止出现执行阶段主体遗漏问题。
3.建设工程、装饰装修诉讼,并非所有争议都必须坚持寸步不让。在本金已经完全固定的前提下,针对利息起算点这类程序性、时间性争议,在不损害核心本金利益的前提下,适度协商让步,可以有效减少审理对抗,加快案件审理,尽快拿到生效判决,有利于后续强制执行。
4.诉讼阶段组织双方再次对账,是建工案件非常重要的代理技巧。即便手上持有结算书,庭审当中再次逐项核对账目,把无争议事实固定下来,可以大幅压缩案件争议焦点,降低诉讼风险。
三、律师价值(吴震律师)
吴震律师深耕建设工程、装饰装修专业分包法律服务,熟悉分公司与总公司主体责任规则、工程结算文书司法认定规则。本案代理当中,吴震律师充分利用双方已经签署的结算文件作为核心证据,立案阶段即完整梳理全部付款流水,精准区分到期工程款与未到期质保金,保证诉讼请求严谨规范,避免诉求瑕疵。在庭审过程中,吴震律师没有机械坚持全部原始诉讼请求,而是立足于委托人尽快拿到生效判决、便于后续强制执行的核心目标,积极推动原被告当庭二次对账,固定无争议的本金数额;对于利息起算时间,在本金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协助委托人作出适度的时间让步,换取被告对本金事实的完全认可,减少案件后续上诉改判风险。最终人民法院全部支持工程款本金诉请,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与保全费,帮助委托人拿到权利义务清晰、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判决。本案体现吴震律师务实的诉讼策略:建设工程纠纷代理,应当区分核心利益与次要利益,抓大放小,优先保障本金债权的司法确认,兼顾案件的审理效率与后续执行可行性,充分维护建筑分包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