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6月,被告人蒙XX、吕XX、粟X甲经吴X、韦XX等人联系,先后两次驾车前往某县某村及某县某路段,将吴X等人从某公司及某饭店空地盗窃来的铜芯电缆线装车运至某市某镇。三人将电缆线剥皮后,以共计11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某收购站的李X乙,支付收购费用后进行分赃。其中,吕XX自述获利四千元。案发后,吕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审判阶段,吕X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退赔上游犯罪受害人损失4.4万余元。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涉案被盗电缆线的价值认定及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二是被告人吕XX的量刑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价格鉴定意见书采用的基准日和型号不一致,不能据此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三被告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吕XX系自首,当庭认罪认罚,家属愿意退赔受害人全部损失,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建议对其判处缓刑。公诉机关则认为吕XX涉案数额11万余元,属情节严重,但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且退赃退赔,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并销售,数额达11万余元,属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于涉案财物价值,虽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但根据收购人陈述、记账单及转账记录等,按当日市场价格收购的客观价值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吕XX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当庭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退赔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变更后的量刑建议。
最终判决:被告人吕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九千元;扣押在案的吕XX违法所得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