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郭XX、朱XX通过建立微信群,沟通湿巾的发货及收款等事宜。原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销售该款湿巾。另查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一人股东为郭XX。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成立服务关系,两被告陈述彼此系情侣关系,并对丢失的湿巾数量及规格标准无异议。具体而言,40片装湿巾丢失1197件,80片装湿巾丢失1492件,共计丢失2689件。被告表示,丢失的原因系他人偷盗涉案商品进行出售,被告已经报警,但公安机关至今尚未立案。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赔偿货物丢失的损失26万余元以及利息1.9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两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认定标准。原告主张按公众号零售价计算损失,而两被告辩称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进货价给付损失,并提交了第三方物流合作服务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此外,原告还主张被告支付干线费4000余元。
其二,被告朱XX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朱XX在合作中仅系帮忙,并未实际参与,不应承担责任。
其三,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否得到支持。原告要求以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1.5倍LPR标准计算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服务关系真实有效,应当各自履行权利义务。两被告丢失原告商品,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关于赔偿标准,原告提交的第三方物流合作服务合同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认定,且原告并非合同相对方,故对被告按进货价赔偿的辩称不予支持。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公众号同款产品售卖价格每件96元计算,认定原告主张的损失25万余元基本合理,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干线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朱XX的责任,微信记录显示其系群内人员并参与了发货对接等工作,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参与了合作事宜,其仅系帮忙的辩称因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报警一事,因公安至今尚未立案,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某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郭XX、朱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公司25万余元;二、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0余元,由原告负担400余元,两被告负担5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