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服务部与某公司因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市政工程项目需要,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某服务部提供挖掘机及操作工马XX,并明确操作工与某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2024年10月3日,马XX在施工现场通过木X前往挖机作业时,木X断裂致其左侧腓骨骨折,后被某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某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因某公司拒绝承担责任,某服务部与马XX达成和解,支付各项工伤补偿共计10万元。某服务部认为某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木X存在质量缺陷,遂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垫付的赔偿款10万元及律师费五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合同性质及马XX受伤的责任主体;二是某公司是否应承担定作人侵权责任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三是律师费的承担问题。
某服务部主张,木X由某公司提供且存在缺陷,某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某公司则抗辩称,双方实为承揽合同关系,马XX系某服务部员工,与某公司无雇佣关系;且无证据证明木X由某公司提供或管理,马XX自行选择危险路线,自身存在过错;某公司作为定作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仲裁庭审理认为,案涉合同虽名为租赁,实为承揽合同。某服务部未能证明某公司指示马XX使用木X,且马XX在有安全通道的情况下选择危险木X,自身负有较大责任。但某公司作为工程分包单位,对施工现场负有法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其未排查并移除木X隐患,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仲裁庭酌情认定某公司承担2万元工伤补偿款。关于律师费,仲裁庭酌情支持一千元。最终裁决:某公司向某服务部支付赔偿款2万元及律师费一千元;驳回某服务部的其他请求。仲裁费六千五百余元,由某服务部承担五千二百余元,某公司承担一千三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