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米厂系第129XX59号“稻*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大米等商品,具有极高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某商贸公司某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外包装突出标注“稻*香”字样的大米,该产品由被告某工贸公司生产。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遂委托邓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某工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三被告共同支付维权合理开支1.5万余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二、若构成侵权,各主体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被告某商贸公司及其分公司辩称,涉案产品系从正规厂家购进,有合法来源,已尽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工贸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图案文字与涉案商标有显著区别,且原告商标权利不稳定,原告索赔金额过高,无实际损失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种商品,其包装上突出使用的“稻*香”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造成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某商贸公司某分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免除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权及支付部分合理开支的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被告某商贸公司承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某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被告某工贸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被告某商贸公司某分公司支付原告合理开支5000元,被告某商贸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被告某工贸公司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