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李X甲于2024年3月30日入职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离职。就职期间,某公司向李X甲发放工资合计9.5万余元(包含加班工资2.9万余元),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25年3月18日,李X甲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5万余元等。某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某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万余元。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某公司诉称,人事曾通过微信通知员工签订合同,李X甲进入办公室拿到合同后,以“拿回去签”为由将合同带走且未返还。某公司已尽到通知和分发义务,李X甲在仲裁时效临界点主动离职并主张双倍工资,违反诚信原则。李X甲辩称,某公司系虚假陈述,自己从未拿到过劳动合同;某公司诉状中先称“实质上签订有”后称“即使没有签订”,自相矛盾,证明双方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应当向李X甲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6万余元。
某公司主张其已履行要求李X甲签署劳动合同的义务,系李X甲将合同带走导致未签订,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李X甲则否认收到过劳动合同。法院需审查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已尽到诚实信用原则下的签订义务,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及过错归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已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某公司主张李X甲将合同带走未返还,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通知李X甲到办公室,无法证明处理事项为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其履行了通知签订义务。此外,某公司申请的证人系其员工,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在无其他有力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未签订合同系李X甲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判决:一、确认某公司与李X甲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3月18日解除;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X甲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万余元;三、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