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赵XX系朋友关系。赵XX因购房资金周转及此前欠款,向李XX出具13万元借据及收据,约定月利率3%,并以车辆质押。李XX按指示向案外人程XX、邓XX账户转账共计10万元。期满后赵XX仅还款1万元。李X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钟贤立律师起诉,要求偿还本金12万元及利息等。赵XX辩称借据系旧合同,指定账户系李XX事后填写,未实际收到款项。
【争议焦点】
1. 案涉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借据及收据的效力如何认定;
2. 借款实际交付情况及本金数额的认定,是否存在预扣利息及旧债结算情形;
3.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转账流水及当事人陈述,认定案涉13万元借款系此前3万元欠款与10万元新借款的结算。虽款项按指示转至案外人账户,但应认定以赵XX名义借款。因出借时预扣了首月利息三千元,依法认定实际出借本金为12.7万元,扣除已还1万元,尚欠11.7万元。律师费因无证据及约定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赵XX偿还借款本金11.7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4.6%计算),驳回李XX其他诉求。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旧债结算与新借款合并出具借据”、“按出借人指示向第三方账户转账交付”以及“预扣利息”等复杂情形的法律认定与证据审查。
【服务指引】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确保借款实际交付并保留完整转账凭证;若需向第三方账户转账,务必在借据中明确指定收款账户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切忌在本金中预扣利息,否则法院将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规范借条书写,完善证据链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