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基本背景
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两名子女(均已成年),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21年3月10日签订《同居关系解除协议》并分居至今。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判决准予离婚。
二、代理策略及办案亮点(代理原告方)
办案策略:围绕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展开论证。
关键突破:
事实婚姻认定: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认定原、被告在1994年2月1日前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关系,可按离婚案件处理
感情破裂认定:双方分居已逾三年,且已签订《同居关系解除协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不利因素与应对: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不影响判决结果。
三、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