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背景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长子2020年8月出生,次子2023年7月出生)。2023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次子由被告抚养、长子由原告抚养,各自负担抚养费,但次子暂时由原告代为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0元代养费。
离婚后,次子实际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经常拖延支付代养费且在外大量举债,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履行抚养义务,不适宜抚养未成年人,起诉要求变更次子抚养权归原告,并要求被告按每月10000元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次子抚养权变更为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二、代理策略及办案亮点(代理原告方)
办案策略:围绕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抚养费计算标准等争议焦点展开。
关键突破:
· 变更抚养权:法院认定次子自出生后两个多月即由原告抚养至今,已习惯现有生活环境;被告未按约支付代养费、在外大量举债,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次子尚不满2周岁,跟随母亲生活更利于成长,支持变更抚养权
· 抚养费标准:法院认定离婚协议约定的10000元/月代养费系次子两个月大时各项开支较高情况下的临时代养约定,不能作为变更抚养关系后抚养费标准。结合被告实际收入情况不明确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 不利因素与应对:原告主张10000元/月抚养费未获支持,但成功变更了次子抚养权,实现了核心诉求。
三、案件判决结果
次子抚养权变更为原告所有
被告自2025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次子年满18周岁,按年度支付(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