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邓湘律师代理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胜诉

  •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邓湘律师 在线
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邓湘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主体资格面临被告质疑时,邓律师通过梳理商标转让与授权维权的时间线,有力论证了原告诉讼主体的适格性,夯实了胜诉基础。其次,针对被告“通用名称”及“合理使用”的抗辩,邓律师精准切入“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可能性”的核心法律要件,结合最高法既往判例,成功击破被告的抗辩逻辑。最后,邓律师敏锐捕捉被告“重复侵权”的关键事实,积极主张惩罚性赔偿,成功促使法院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顶格考量其主观恶意,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第XXXXXXX号“稻*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大米等商品,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先后获评省、市知名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被告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突出标注“一品稻*香2号”标识。原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某购物中心公证购买了涉案大米,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20余万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首先,原告取证时涉案商标尚未完成转让,原告主体不适格;其次,“稻*香”系优质大米水稻品种的通用名称,被告使用“稻*香2号”仅为表明商品来源的客观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最后,原告未规范使用商标,且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查明,涉案商标原权利人福州某米厂曾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后于2020年9月将该商标正式转让给原告。此外,被告曾于2020年2月因侵害同一商标权与福州某米厂达成调解,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但此后仍继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原告某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被告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三、若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主体资格,原告经合法授权及受让,取得涉案商标专用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诉讼,主体适格。关于是否侵权,被告在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字体,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属于商标性使用,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构成商标侵权。关于责任承担,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但未能充分举证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故适用法定赔偿。鉴于被告曾就同一商标侵权被法院调解后仍重复侵权,存在明显主观恶意,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最终,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邓湘律师
邓湘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邓湘律师
5.0分热情执业:6年
邓湘律师
15101202****0732 执业认证
  • 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 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附12号金沙万瑞中心C座21楼2112室
  • 180 8164 712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