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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湘律师代理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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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邓湘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保险公司“未如实告知”的拒赔抗辩,邓律师敏锐抓住“因果关系”这一核心,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成功证明既往病史与保险事故无关联,从根本上推翻了保险公司的解约理由。同时,针对复杂的院外特药及基因检测费用,邓律师细致梳理医疗票据与处方,有力论证了治疗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取得胜诉判决。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2月,原告钟X通过互联网向某保险公司四川XX投保医疗险,交纳保费4千余元。在健康告知环节,钟X对既往病史均勾选“否”。同年11月,钟X因大脑恶性肿瘤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62万余元。钟X申请理赔时,某保险公司以其投保前存在高血压、胃炎等病史未如实告知为由,作出拒赔并解除合同的通知。钟X遂委托邓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约无效,判令某保险公司及四川XX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保险金6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钟X投保时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约拒赔;二是若应赔偿,具体金额如何确定。某保险公司四川XX辩称,钟X恶意隐瞒长期性疾病,公司有权解约拒赔;且案涉保险已过有效期,继续履行无客观基础;理赔费用应扣除未按约定流程结算的特药费用等。邓湘律师则指出,钟X未告知的既往病史与本次保险事故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且院外特药治疗系遵医嘱的合理必要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X虽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但经司法鉴定,其既往病史与本次“颅内占位性病变”无因果关系,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故解约通知无效。因保险期间已届满,无需单独诉请继续履行。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扣除了保险期间外产生的费用及合同约定的1万元免赔额,认定院外特药治疗符合处方规则。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及四川XX向钟X支付保险金46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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