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熊X,男,1987年出生,某省某市人,个体经营者。2025年4月,案外人张X邀约熊X入股开设赌场,由张X提供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两处房产作为场地并出资装修,承诺收回装修费用后于年底按比例向熊X分红。赌场自2025年7月1日经营至同年11月初,设有3个赌博房间,主要以炸金花、卡五星为赌博方式,通过熟人传带方式招揽赌客,从每把赌局赌资中抽取20元至100元不等的抽成。熊X负责照看赌场、邀约赌客、兑换现金、提取抽成等日常管理工作。经营期间,微信群记录资金滚动兑换流水达80万余元,主犯张X非法获利共计2万元。2025年11月,因赌客欠款纠纷引发亲属报警,张X、张X甲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26年2月25日,熊X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熊X的量刑情节认定上。首先,熊X自动投案后曾一度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其自首情节能否成立存在争议。其次,在共同犯罪中,熊X系受张X邀约参与,未参与赌场初期的筹备与决策,其地位与作用是否相对较轻,能否认定为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并酌情从轻处罚,也是控辩双方及法庭审查的重点。此外,熊X自愿认罪认罚及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的适用,直接关系到最终量刑的裁量。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辩护意见。法院认定,熊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虽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熊X在共同犯罪中管理赌场时间相对较短,系地位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酌情从轻处罚;熊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熊X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判决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致,未予加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