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1月2日7时52分,郑XX驾驶某AXXXXX轻型封闭式货车,沿某市某区某路由南往北行驶时,遇胡X甲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右转弯,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胡X甲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郑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胡X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胡X甲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第3腰椎椎体骨折、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等多处伤情,共计住院22天。诉讼中,经法院委托,某鉴定中心评定胡X甲构成两项十级伤残。肇事货车登记车主为某物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胡X甲委托吴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相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伤残等级鉴定意见的认定;二是侵权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针对某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对伤残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认为骨折情况与影像资料不符,吴丹律师积极配合法院,将胡X甲的电子影像资料送达鉴定中心及保险公司。经鉴定中心详细复函解释影像表现,保险公司查看后最终认可了鉴定意见。关于责任主体,某物流公司唯一股东陈XX抗辩称其与郑XX系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并提交了《自由职业者业务承揽合同》等证据。吴丹律师通过梳理微信群聊记录、银行及微信转账流水等证据,有力论证了郑XX需接受陈XX的指令管理,工资由某物流公司核算发放,双方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依法应认定为雇佣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吴丹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郑XX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相应赔偿责任应由某物流公司承担。鉴于某物流公司在审理期间已办理注销登记,陈XX作为唯一股东,依法应承担该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胡X甲8.5万余元;陈XX赔偿胡X甲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的损失1.1万余元;驳回胡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相关被告按比例负担。本案判决后,胡X甲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