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郑X(某特别行政区居民)与被告任X(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任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郑X借款,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然而,在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共计12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郑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吴丹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诉前调解程序,案号为(XXXX)某法诉前调书XXX号。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任X拖欠原告郑X借款本金的具体金额确认;二是被告任X的还款方式及期限安排;三是若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原告的救济途径。原告主张被告应尽快偿还全部欠款,而被告则表示目前资金紧张,希望分期偿还。双方围绕还款期限、每期还款金额以及逾期违约责任等细节进行了充分协商。吴丹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量了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与原告的债权保障需求,力求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任X拖欠原告郑X借款本金12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12万元,以了结双方基于本案所产生的纠纷。
二、被告任X分二十期偿还上述款项,于2024年5月至2025年12月,每月一期,每期于当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六千元,共计12万元。原告指定收款账户为某银行某支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三、若被告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双方权利义务终结。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借款再加多支付1.5万元违约金作为总的执行标的,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余元,由被告负担并已直接缴纳。
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法院确认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