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甘忠良律师代理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全面胜诉驳回原告 85 万余元解除退款诉求!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双方签订《环保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约定由卖方出售环保设备,并负责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买方主张设备达不到生产及环保标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向法院提起诉讼。买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解除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与补充协议;要求卖方返还已经支付的设备款859080 元,同时支付对应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卖方承担。本案还有一名第三人参与案件,该第三人实际参与案涉业务对接。
卖方委托甘忠良、肖本芹律师代理应诉。代理律师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补充协议、回复函、转账凭证等多组证据进行抗辩:买方存在未按约定付款的违约行为;卖方已经按约完成设备交付;同时对环保监测不合格的责任归属作出说明。
案件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前后两次开庭。 庭审核心争议:
- 卖方是否存在设备迟延交付;
- 案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是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 是否应当解除合同、返还 85 万余元设备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经对全部证据审核认定:补充协议已经变更原合同交货时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卖方迟延交付;买方主张的年产规模等合同目的并未在原始合同当中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签约时向卖方进行披露;买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二、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驳回买方全部诉讼请求,即不支持解除合同、返还 859080 元设备款及资金占用费的诉求;
- 本案案件受理费 12440 元,全部由买方自行负担;
-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案件要点:主张设备质量不合格、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若生产目标、性能要求没有写进书面合同,事后再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补充协议可以变更原合同的交货、付款等原有条款。
三、律师价值
- 代理卖方实现全部抗辩胜诉,驳回 85 万余元退款诉求:甘忠良律师梳理全案证据链,针对买方解除合同退款的核心诉求逐一反驳,最终法院完全不支持买方的全部诉请,帮助卖方保住已收的大额设备款项。
- 厘清合同变更事实,否定逾期交付的指控:抓住补充协议签订时间节点,证明双方已经协商变更原合同交货期限,击破买方主张卖方逾期交货的理由。
- 区分口头需求和书面合同约定:针对买方事后提出的生产规模、性能指标,律师指出该内容并未载入合同,签约阶段也未向卖方告知,不能作为评判设备不合格的依据,法院采纳该代理观点。
- 应对多方主体复杂案情:案件存在第三人参与业务对接,律师区分各方主体行为、责任边界,理清签约主体、实际业务参与人之间关系,规避卖方被转嫁责任的风险。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 设备买卖、定制安装类合同,买方以设备质量不达标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大额货款;
- 交易过程签署补充协议,后续双方就原合同条款是否已经变更发生争议;
- 交易有第三方人员实际参与对接业务,容易发生主体混同、责任推诿;
- 买方主张设备达不到口头沟通的性能,但是相关要求没有写进书面合同;
- 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另一方账户,需要应诉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