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忠良律师代理:一人公司货款纠纷胜诉,成功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法院立案之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我方当事人为生产销售类企业,交易对手方为一家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022‑2024 年间,该一人公司多次向我方当事人采购工业类物料,我方完成货物交付。交易双方后续签署《付款协议》,确认欠付货款总额,约定分期还款计划,同时约定违约情形下,违约方需要承担我方维权产生全部相关费用。但协议签署之后,对方公司没有支付任何一笔约定款项,经我方多次催要仍然拖欠货款。
鉴于债务企业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仅有一名全额持股股东,我方主张该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要求股东个人对公司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被告企业及股东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与证据材料,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我方提交聊天记录、委托代理相关合同及发票作为案件证据,二被告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我方诉讼请求主要包含:要求公司支付全部拖欠货款以及逾期利息;由对方承担我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该一人公司的全额持股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判:
- 判令交易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十余万元货款,并自本案起诉之日起,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 LPR 的 1.5 倍标准计付逾期利息,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
- 判令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额持股股东,对上述货款及利息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股东个人需要一起偿还该笔公司债务。
- 驳回我方当事人关于律师费、担保费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大部分由被告公司及股东共同承担,小部分由我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保全申请费中被告承担部分需要直接支付给我方当事人。
裁判要点说明:
- 被告方全部缺席庭审,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反驳我方主张,法院采信我方提交证据,买卖合同欠款事实得到认定;对方完全未履行分期付款约定,我方有权主张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货款。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依据公司法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关于逾期利息,法院支持按照 LPR1.5 倍计息,但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案件起诉当日,并非原告诉请的另一更早日期。
- 虽然付款协议写了承担维权全部费用,但本案中律师费、担保费诉求未获得法院支持。
- 如果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要依法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律师价值
- 精准识别主体风险,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代理过程中核查债务企业工商性质,识别出债务主体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全额持股股东一并起诉,打通向股东个人追责路径,增加可供执行的责任主体,极大提升后续回款可能性。
- 证据梳理适配缺席审理场景:完整整理交易沟通记录、付款协议、维权支出票据等证据材料。面对被告全部不到庭的缺席审理局面,完整完成举证、庭审陈述,在被告零抗辩的情况下固定全部案件事实。
- 正确适用法律主张加速到期:对方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却分文未付,律师主张分期付款全部加速到期,要求一次性偿还全部货款,该意见被法院采纳,不用等待每一期分期到期再分别主张权利。
- 合理主张逾期违约损失:依据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主张逾期付款按 LPR 的 1.5 倍计算逾期利息,法院支持该计息标准,让违约方承担资金占用的损失。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 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买卖交易,对方拖欠货款,希望突破公司有限责任,让股东个人一起承担还钱责任;
- 双方签署分期付款的付款协议,但是债务人完全不履行分期义务,想要直接要求一次性结清全部欠款;
- 债务人企业、债务人均消极逃避,拒不出庭、拒绝沟通,需要通过诉讼固定债权;
- 买卖合同发生欠款,需要向对方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资金占用损失。
⚠️风险提示(本案体现)
- 即便书面协议写了违约方承担维权全部费用,律师费也不代表一定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仍然存在不被支持的诉讼风险。
- 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属于举证倒置,由股东自己证明公私财产相互独立;但前提是诉讼阶段必须主动将该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否则无法直接判决股东担责。
- 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调整,不一定完全按照原告的起诉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