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高X(原审原告)与崔X(原审被告)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系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后,双方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高X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崔X按原样返还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并支付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按每月2.5万余元计算),同时结清水电煤、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崔X限期腾空并返还房屋,同时按照每月1.5万余元及1.6万余元不等的标准,分段计算并支付房屋占用费,已支付的8.2万余元予以抵扣,并需补足前期占用费8.9万余元。崔X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孙青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高X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优先承租权及信赖利益保护。崔X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其在租期届满后享有优先承租权,且承租时曾支付转让费及装修费X万元,高X亦多次承诺到期可续租,高X在未协商的情况下要求返还房屋构成违约,并造成巨大损失。其次,关于租金标准的认定。崔X主张最后一次支付租金并非按照1.6万余元的标准,而是其丈夫不知情多付了七千余元,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租金标准缺乏事实依据。最后,关于诉讼程序。崔X认为一审法院未追加租赁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参加诉讼,存在程序违法。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系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已经届满,双方就续租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崔X作为承租人已丧失继续占有使用系争房屋的法律基础。高X要求返还房屋并支付占有期间的房屋占用费,于法有据。崔X以其享有优先承租权为由要求继续租赁房屋,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关于房屋使用费标准,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一审酌定相应期间的使用费标准并无不当,数额合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崔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