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5年9月4日,王X乙驾驶小型客车与图某甲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尾随相撞,造成王X乙及乘车人范XX当场死亡、另一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王X乙醉驾超速负主要责任,图某甲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车辆低速行驶负次要责任。范XX的父母范XX、王X甲,妻子张XX及两名子女范XX、范XX作为原告,委托张进军律师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肇事方夏XX、李XX(王X乙父母)、图某甲、两家挂靠运输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82.6万余元。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撤回上诉、再审发回重审等程序,最终由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及比例划分,特别是夏XX、李XX作为死者王X乙的父母,是否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以及挂靠运输公司的连带责任;二是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中的赔偿顺序、比例及不计免赔率的适用问题;三是原告主张的各项具体损失(如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等)的计算标准与证据支持是否充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25%比例赔偿,未投保不计免赔险的5%免赔部分由图某甲承担,剩余70%由王X乙的继承人夏XX、李XX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对原告合理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予以支持,对缺乏证据的父母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住宿费不予支持,并依法酌定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共计23.8万余元;图某甲及两家运输公司连带赔偿3万余元;夏XX、李XX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40.1万余元(扣除已付2.8万元)。原告核心诉求获法院支持,取得胜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