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对其所在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存在异议。此前,某征收办与案外人杨X、孟X等人签订了三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将某公司的土地按照集体土地进行了征收,并拆除了房屋设施。某公司认为上述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某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某政府经审查,作出某复不受字〔XXXX〕XX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行政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败诉结果,委托张进军律师等代理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某政府受理复议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以及对不予受理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某政府辩称,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而非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本案不属于复议前置争议,对不予受理决定起诉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进军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提出两点核心意见:其一,某征收办作为被上诉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外签订行政协议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涉案协议并非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严重侵害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受案范围采取不完全列举及明确排除的方式,并未明确排除行政协议,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对行政协议不服申请复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听取了双方意见,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未明确规定行政协议的复议受案地位,但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来看,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当大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补偿的一种方式,其本质仍是征收补偿行政行为。某公司认为某征收办与他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本质是对征收补偿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某政府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行政判决;撤销某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某政府受理某公司的复议申请。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一百元,由某政府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