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合同,由被告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提前退出,在多部门协调下形成会议纪要,约定被告将某小区2018年11月至12月未交纳的6.8万余元物业费委托原告某业委会代收,用于安防工程。若收取不足,因清单不实所致由被告补齐。被告移交了涉及490户业主的收费统计表后,原告通过微信群发放通知及二维码收费,实际收取2.5万余元。原告发现29户业主称已交费,9户业主因与开发商达成补偿协议折抵物业费而拒交。原告以清单存在已收未扣减、收费标准错误等不实情况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补足差额4.2万余元及一千余元利息,并承担保全费等。被告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纪要中原告仅为监督身份,且原告未证明清单不实及费用用途。
【争议焦点】
1. 原告某业委会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案涉会议纪要的法律性质为何;
2. 被告某物业公司移交的物业费收费清单是否真实存在瑕疵,原告在未足额收取物业费的情况下,是否有权直接要求被告补齐差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撤离时移交物业费由原告收取用于安防改造,名为委托代收,实为债权转让,本案系债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关于清单不实的主张,原告提交的业主折抵协议对被告无约束力;小区共490户,原告仅证明38户不能收取,且已收取的2.5万余元并非其余全部业主应交费用。原告在未穷尽手段向债务人完全主张清缴的情况下,即认定清单不实并要求补齐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此外,原告未证实已垫付差额进行改造,利息诉求亦无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