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丁XX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被告未能及时结清货款,原告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材料款7.1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万余元(以7.1万余元为本金,按照相关利率标准自2018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2年7月26日,并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同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阎楠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推动双方进行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的具体金额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原告主张被告应全额支付拖欠的材料款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被告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可能存在一定异议或履行困难,双方就还款期限、分期还款方案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协商。阎楠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围绕欠款事实、利息计算依据以及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与对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博弈,力求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达成具有可执行性的调解方案。
【裁判结果】
经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1月6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结欠原告货款7万元,分期履行,即于2023年8月20日前给付2万元,于2024年8月2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25年8月20日前给付2万元,款项汇至原告指定的某银行某支行账户内。若被告任意一期未按约足额给付,则需承担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按相关利率的1.5倍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可就全部未履行部分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保全费八百余元,合计一千八百余元,若被告按约履行由原告负担,若未按约履行则由被告负担,原告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