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上诉人聂X因与被上诉人龚XX、马XX及原审被告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5)某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张进军律师接受聂X委托,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回顾原审阶段,原告龚XX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聂X、马XX及某公司协助办理涉诉房屋的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原审第三人易XX在原审中提出要求将产权证书办至其与龚XX名下,但并未提交书面诉状且未交纳诉讼费用。另查明,龚XX与易XX原为夫妻关系,在本案诉讼前,两人已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对涉案房产进行了分割,约定房产归龚XX所有。然而,原审法院仍判决将涉案房产手续办至龚XX与易XX两人名下。聂X对此判决不服,委托张进军律师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程序与实体两个层面。第一,在程序方面,原审第三人易XX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予以审理。张进军律师指出,易XX既未提交书面诉状,也未依法交纳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径行审理属于程序违法。第二,在实体方面,原审法院在龚XX与易XX已离婚且房产已明确归龚XX所有的情况下,判决将涉案房产手续办至两人名下是否适当。张律师在庭审中强调,龚XX要求将房屋权利证书办至其个人名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及离婚调解协议的约定,一审判决将房产办至两人名下显属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由于龚XX未对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权限与处理方式上面临考验。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张进军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易XX在原审中提出诉讼请求但未提交书面诉状且未交纳诉讼费,原审法院不应进行审理。此外,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龚XX与易XX为夫妻,但诉讼前两人已调解离婚并对涉案房产进行分割,房产归龚XX所有。龚XX要求将房屋权利证书办至其名下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办至两人名下属显属有误。因龚XX未对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不宜直接纠正。最终,二审法院依法裁定:一、撤销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5)某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某市某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余元,由法院退还上诉人聂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