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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张进军律师代理周X共有物分割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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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诉讼策略。面对当事人诉求,张律师准确界定抚恤金、丧葬费与遗产的法律性质差异,引导当事人明确共有物分割与继承纠纷的界限,避免诉求被驳回。庭审中,张律师围绕原告照顾死者起居、操办后事及自身患病经济困难等事实,充分组织证据,力求争取更多份额。虽法院最终判决均等分割,但张律师成功厘清了案件法律关系,为当事人后续另案主张遗产继承奠定了坚实基础,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周X与死者刘XX系夫妻关系,被告刘XX系刘XX之女。刘XX于2018年1月因病去世。原告周X与刘XX生前共同生活,由原告照顾其起居。刘XX去世后,原告为其办理后事并支付丧葬费用4万余元。后某社保局核定发放刘XX一次性抚恤金6.6万余元、养老丧葬补助金九千余元。原告身患癌症,经济困难,要求分配上述抚恤金、丧葬费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等款项,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补助金应如何分割;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及银行存款等是否应在本案中处理。

原告主张分得抚恤金的80%即5.3万余元,并全额取得丧葬补助金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款项。被告辩称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应平均分割;丧葬费应扣除其支付的火化费两千余元后平均分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属遗产,应各半继承。此外,被告提出原告从死者某银行卡及微信中转出3.1万余元,要求原告返还属于遗产部分的七千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系对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和精神抚慰,属原、被告共同共有,双方均有权分配。原告要求分得80%抚恤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双方应均等分割,每人分得3.1万余元。关于丧葬费九千余元,扣除被告支付的火化费两千余元后,剩余部分双方平均分割,原告分得三千余元,被告分得六千余元。对于个人账户余额及银行存款,因属遗产继承纠纷,与本案共有物分割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可另案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每人各分得死亡抚恤金3.3万余元;丧葬费九千余元中原告分得三千余元,被告分得六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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