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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张进军律师代理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胜诉,某公司支付二原告装修工程款48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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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进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挖掘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车辆已交付抵账”的抗辩,张律师另辟蹊径,通过调取案外人行车证、微信记录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推翻被告虚假陈述,为当事人挽回8万元工程款。同时,张律师精准把握质保金抗辩的法律要件,以“质保期届满且未反诉”予以有力回击。在违约金主张上,通过专业论证促使法院依法调整计算标准,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5年8月,王XX、张XX与某公司签订《办公楼装修合同书》,约定由二原告承包某公司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办公楼装修工程,合同价款145万元。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总价款为180万元。经多次抵扣及支付,截至2016年8月24日,双方签订《债务处理协议》,确认某公司尚欠装修款80万元,约定某公司支付现金10万元,用一辆奥迪车抵账30万元,剩余40万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支付,违约按日2‰计算违约金。此外,协议约定某公司协助将此前抵账的某AXXXXX号轿车以8万元抵给二原告。还款期满后,某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项,且某AXXXXX号轿车已过户至案外人郭X己名下,二原告遂委托张进军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工程款48万元及违约金12万元,并要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XX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数额及车辆抵账是否实际履行;2. 违约金计算标准如何认定;3. 牛XX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某公司辩称某AXXXXX号轿车已交付抵账8万元,实际仅欠40万元,且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支付2%质保金,牛XX出具承诺书系职务行为。张进军律师通过提交案外人郭X己的行车证、微信聊天记录并申请法院向郭X己调查核实,证明该车辆并未交付给二原告,而是被某公司抵账给郭X己并过户,某公司未履行8万元的车辆抵账义务。同时,针对质保金问题,指出质保期已过且被告未提起反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某公司未实际履行车辆抵账义务,尚欠装修款应为48万元。关于质保金,因一年质保期已过且被告未反诉,本案不予处理。关于违约金,法院综合实际情况,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4.4万余元。关于牛XX的责任,其出具证明及承诺书系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二原告装修工程款48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4.4万余元;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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