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田X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某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某看守所。某检察院以某检公诉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田X犯盗窃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9月期间,田X在某市某区多个小区,通过攀爬楼房、翻窗入室等手段作案21起,盗窃多名被害人的现金、黄金首饰、名表、电子产品及宠物犬等财物,经鉴定总价值31.2万余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田X亦退赔了部分款项。
【争议焦点】
庭审中,田X对部分犯罪事实及价格鉴定提出异议,辩称未作案21起,盗窃物品数量不实,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张进军律师提出三点辩护意见:第一,仅认可起诉书指控的其中6起犯罪事实,其余15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部分讯问笔录存在刑讯逼供情节,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三,侦查机关的勘查笔录仅有报案人签名,无与本案无关的见证人签字,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田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8起,窃取财物价值共计31.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关于辩护意见,法院查明其中13笔犯罪事实系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提押至某刑警中队地下室讯问取得,取证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对该13笔犯罪事实不予认定。法院认为田X多次入户盗窃情节严重,应予从重处罚;但认罪态度较好,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田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随案移送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