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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张进军律师代理田X盗窃案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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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进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与专业的庭审辩护技巧。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1起盗窃事实,张律师通过细致阅卷,精准指出其中13起事实存在取证程序违法及证据不足的问题。在庭审中,张律师据理力争,成功促使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不予认定该13笔犯罪事实,大幅降低了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认定,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与辩护价值。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被告人田X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某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某看守所。某检察院以某检公诉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田X犯盗窃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9月期间,田X在某市某区多个小区,通过攀爬楼房、翻窗入室等手段作案21起,盗窃多名被害人的现金、黄金首饰、名表、电子产品及宠物犬等财物,经鉴定总价值31.2万余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田X亦退赔了部分款项。

 

【争议焦点】

庭审中,田X对部分犯罪事实及价格鉴定提出异议,辩称未作案21起,盗窃物品数量不实,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张进军律师提出三点辩护意见:第一,仅认可起诉书指控的其中6起犯罪事实,其余15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部分讯问笔录存在刑讯逼供情节,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三,侦查机关的勘查笔录仅有报案人签名,无与本案无关的见证人签字,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田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8起,窃取财物价值共计31.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关于辩护意见,法院查明其中13笔犯罪事实系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提押至某刑警中队地下室讯问取得,取证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对该13笔犯罪事实不予认定。法院认为田X多次入户盗窃情节严重,应予从重处罚;但认罪态度较好,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田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随案移送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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