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3年1月7日,付XX驾驶王XX所有的某BXXXXX号车在某市某区某物流园某店门口卸载玻璃时,因吊装钢丝绳突然断裂,玻璃掉落砸伤朱XX,致其左侧锁骨及多发肋骨骨折、血气胸等严重伤情。朱XX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内固定手术。2013年8月,双方就前期费用达成调解,约定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待临床治疗终结后另行主张。2014年5月,朱XX入院行内固定取出术,产生后续医疗费。经某鉴定所鉴定,朱XX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因协商未果,朱XX在张进军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要求王XX赔偿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5万余元,付XX承担连带责任,某保险公司阜康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其一,王XX与付XX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付XX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二,涉案车辆虽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本案系装卸作业中的安全事故,某保险公司阜康XX公司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其三,朱XX主张的各项后续赔偿费用及具体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证据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尽到装卸设施安全使用的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付XX作为雇员无法定注意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属安全事故而非交通事故,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针对各项诉求,法院依法支持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对无医嘱支持的营养费及单方委托且无票据的鉴定费未予确认,并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最终,法院核定合理损失共计6.5万余元,判决王XX赔偿朱XX各项费用合计6.7万余元,驳回对付XX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