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马XX、马XX系死者马XX的家属。2013年11月23日,被告李XX前往马XX家中,先后两次邀请马XX去某水库帮忙捕鱼。马XX碍于同村情谊答应帮忙。在捕鱼过程中,因被告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马XX掉入水库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被告未予赔偿。三原告遂委托张进军律师等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12.7万余元、丧葬费2.2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4万元,合计20.4万余元。被告李XX辩称,马XX系因腿抽筋发生意外,双方不存在帮工关系,其死亡与被告无因果关系,请求驳回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死者马XX与被告李XX之间是否存在帮工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当对马XX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
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帮工关系,提交了某医院死亡证明书、某村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证人马X己的证言等证据。被告则提交某村声明及多名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系结伴捕鱼,鱼获平分,且村长声明此前出具的证明无效。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帮工关系,但结合双方陈述及证人证言,可认定二人系共同结伴捕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马XX与李XX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结伴捕鱼的风险。马XX意外溺水,被告等人已积极施救,尽到必要救助义务,主观上无过错,不构成侵权。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或共同利益活动中受损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法院结合原告家庭状况、被告给付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按确认损失额的30%进行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XX补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4万余元、丧葬费六千七百余元;驳回三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