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徐X在其新XX销售中心担任商务经理期间,于2013年4月至5月间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1.5万元。原告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应共同偿还。被告徐X、何X共同委托张进军律师进行答辩。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徐X作为某公司新XX子公司总经理履行职务行为所借支的公务用款,并非个人民间借贷。2013年4月1日请款7万元用于某医院招标保证金;5月7日请款1.5万元用于办理医疗器械许可证;5月9日请款1万元用于某门诊招标保证金;5月13日请款2万元用于某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开标。上述借款单均有原告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等签字审批,且转账摘要均为“报销”。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已解除,互不相欠。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平等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涉案款项是个人借款还是员工履行职务的借支款项。原告主张民间借贷,要求徐X及其妻子何X共同还款。张进军律师代理被告辩称,双方系劳动关系,徐X作为新XX子公司总经理,因筹备期无对公账户,故将公务用款汇入其个人账户。借支款项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受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管理,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间借贷。且本案未经劳动仲裁程序,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四笔款项均有借款单,单据上明确记载了款项用途,并有原告公司各级领导签字审批,转账凭证摘要亦为“报销”。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款单已明确本案涉及的款项用途并非被告徐X个人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存在11.5万元的借贷合意。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及邮寄送达费二十余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