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杨X在经营某公司期间,向公司员工帕X、吐X等人谎称自己认识某局的领导,可以办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业务。其以办理一套廉租房收取代办费2.5万元、一套经济适用房收取代办费3.5万元为由,先后诈骗19名被害人共计59.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杨X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办公室内,先后骗取安X4万元、沙某2.5万元、阿X2.5万元、古某2.8万元、艾X2.5万元、卡某4万元、贝X2.5万元、艾X甲3.5万元、穆X2.3万元、热X2.5万元、马X3万元、阿X甲4万元、巴X3万元、艾X乙3万元、阿X丙3万元、对某3万元、海X5万元、孔某2.5万元、马X甲4万元。此外,杨X还在某市某体育馆附近骗取安X1万元。上述赃款已被杨X全部挥霍。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以某检公诉刑诉(2015)900号起诉书指控杨X犯诈骗罪。杨X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张进军、马X提出,杨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虽数额巨大,但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较小,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杨X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较小,以及是否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需综合考量其多次实施诈骗、诈骗对象人数众多、骗取金额特别巨大且赃款全部挥霍无退赔能力等事实,对辩护人的量刑建议进行审查与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19名被害人共计5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辩护人提出杨X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意见,法院认为杨X多次诈骗、人数众多、金额特别巨大且挥霍赃款无退赔意愿和能力,导致被害人损失未能挽回,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严惩。鉴于杨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杨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万元;同时责令杨X退赔被害人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