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4年6月,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有人运输大量毒品至某市,随即布控守候。同年6月12日,被告人薛X甲在外地某市购买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于枕头内,使用马某乙的身份信息及联系电话1XXXXXXXXXX,通过某物流公司将包裹托运至某市。6月15日,薛X甲乘飞机返回。6月16日12时许,薛X甲在某物流公司提取该包裹时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依法搜查,从枕头中缴获白色晶体两袋、粉红色晶体一袋、红色药片一袋,并从其身上缴获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206.2克。薛X甲供述其花费1.4万余元购买毒品,部分系他人赠送,其尿检亦呈阳性。公诉机关据此以运输毒品罪对其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庭审中,被告人薛X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量刑情节的认定。辩护人张进军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首先,薛X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供述前后一致,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符合《刑法》关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的规定;其次,薛X甲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最后,薛X甲自身系吸毒人员,其运输毒品的行为与自身吸食毒品存在关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辩护人恳请法庭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对薛X甲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X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206.2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针对辩护人张进军的量刑意见,法院审查认为,薛X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无犯罪前科且自身吸食毒品的情节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上,法院结合其犯罪性质、数量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薛X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涉案毒品及作案所用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