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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张进军律师代理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涉及借款65万元及利息94.9万元,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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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进军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紧扣“借贷合意”这一法律要件,指出上诉人仅凭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其次,深入梳理复杂的商业背景,向法庭清晰呈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承包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及公司股权收购、债务登记等历史事实,有效切断了上诉人主张的单一借贷逻辑。最后,庭审策略严密,通过强调公司财务记账性质及债权未依法登记等事实,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民商事诉讼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贾X于2010年4月至5月期间,分两次向某公司账户汇款共计65万元。贾X与某公司原承包人郑X存在合伙关系。贾X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某公司,要求偿还借款65万元及利息94.9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商业借贷需采用书面形式,贾X未能提供借款合同,且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故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贾X承担。贾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郑X承包期间因资金短缺,合伙人决定借资并约定月息2分,本案属民间借贷,款项已实际交付,请求改判。某公司由张进军律师代理答辩,指出贾X未提供书面借款证据,且贾X曾为公司股东,汇款存在其他原因,请求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贾X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贾X提交的汇款凭证仅能证明资金交付事实,无法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鉴于贾X原为某公司股东,且涉案款项发生于郑X承包及双方合伙经营期间,该款项不排除属于其他性质。虽然公司财务记账载明该款项为“其他应付款”,但在郑X与某公司解除承包经营协议时,已明确约定已登记的债权债务由某公司代付,其余由郑X承担。此外,某公司在整体出让给某能源公司时,已依法公告要求债权人到某县经贸局登记,贾X并未进行债权登记,亦无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因此,贾X在缺乏书面借款证据的情况下主张借贷关系成立,依据不足。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由贾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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