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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张进军律师代理某驾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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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进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和救援费用的质疑,张律师准确指出鉴定系交警部门依法委托,并非单方行为,并凭借完整的救援服务确认单等证据链条,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费用过高的主张。同时,张律师在诉前指导当事人与车主达成部分调解,巧妙化解了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的索赔难题,确保了核心诉求的顺利实现,最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二审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3年1月26日晚,汪XX驾驶某AXXXXX小型客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路段时,与原审原告王XX驾驶的某AXXXXX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XX负事故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XX驾驶的车辆进行修理,支付修理费1.3万余元。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新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五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XX及原审原告某驾校诉至某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王XX、某驾校与车主王XX达成调解协议,由王XX赔偿停运损失、鉴定费等共计三千元,其余费用由王XX及某驾校向某保险公司新XX公司索赔。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新XX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3万余元及救援费八百余元。某保险公司新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是否系被上诉人单方委托,其效力如何认定;第二,被上诉人主张的车辆救援费八百余元是否超出正常标准,保险公司应否全额承担;第三,本案诉讼费用是否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负担。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系受某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委托出具,并非被上诉人单方委托,上诉人关于鉴定系单方委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提交的救援服务确认单足以证实实际支付救援费八百余元,上诉人主张费用过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上诉理由亦不成立。关于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与该规定不一致,上诉人应当承担诉讼费用。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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