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3年1月26日晚,汪XX驾驶某AXXXXX小型客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路段时,与原审原告王XX驾驶的某AXXXXX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XX负事故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XX驾驶的车辆进行修理,支付修理费1.3万余元。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新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五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XX及原审原告某驾校诉至某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王XX、某驾校与车主王XX达成调解协议,由王XX赔偿停运损失、鉴定费等共计三千元,其余费用由王XX及某驾校向某保险公司新XX公司索赔。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新XX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3万余元及救援费八百余元。某保险公司新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是否系被上诉人单方委托,其效力如何认定;第二,被上诉人主张的车辆救援费八百余元是否超出正常标准,保险公司应否全额承担;第三,本案诉讼费用是否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负担。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系受某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委托出具,并非被上诉人单方委托,上诉人关于鉴定系单方委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提交的救援服务确认单足以证实实际支付救援费八百余元,上诉人主张费用过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上诉理由亦不成立。关于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与该规定不一致,上诉人应当承担诉讼费用。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上诉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