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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敏律师成功判令被告某服饰公司返还首批货款2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67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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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特许人主张冷静期解约,获退2万并赔56767元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3日,原告(自然人,被特许人)与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特许人)签订《加盟合作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安徽省某市某县区域内独家经营其旗下某服装品牌产品,合同期限贰年,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原告需在签约当日支付首批货款20000元,被告按全国统一供应价提供货品;后续进货原告需提前一周提交购货计划,被告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发货,年度回款任务为15万元;合同附件约定,原告店铺面积30平方米,被告给予装修返还等支持共计17000元(含装修道具费12000元、差旅费4000元、开业大礼包1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订金2000元,被告出具收据;2019年11月6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工作人员支付尾款18000元,合计支付首批货款20000元。原告承租了位于某商贸城的店面,租赁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起3年,年租金45000元,押金5000元;原告支付租金45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对店铺进行装修及布置,支出装修款2600元、门头广告费800元、店铺布置物品采购费4478.01元;原告另为考察项目支出交通费1539元、住宿费228元,合计差旅费1767元。原告加盟旨在参加2019年“双11”销售季,但被告收取货款后一直未安排发货,经多次催告仍未交付服装,导致店铺无法开业。2019年11月29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寄送《律师函》,以被告根本违约为由通知解除合同,该函于2019年11月30日妥投。因被告未到庭,原告诉请:1.确认合同于2019年11月30日解除;2.被告返还首批货款20000元;3.被告赔偿损失61184.01元(含押金5000元、租金45000元、装修及布置费7878.01元、差旅费3306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经过】

原告代理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一、涉案合同具有“许可经营资源、统一经营模式”的特征,属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经营合同应约定被特许人在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单方解除合同,该“冷静期”条款系保护被特许人,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期限,被特许人仍享有单方解除权。二、原告在2019年10月23日签约后仅一个月左右,即于2019年11月29日发出解约通知,2019年11月30日到达被告;原告店铺尚未实际开业,未实际使用被告经营资源,符合单方解除条件,合同应于2019年11月30日解除。三、原告已支付首批货款20000元,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发货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被告应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四、原告为履约承租店铺、支付租金及押金、装修布置、考察项目,因被告违约导致店铺租赁合同解除、出租方没收租金及押金,相关费用属原告损失;装修及布置损失应酌情支持,考察差旅费依约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法院采信原告提交的《加盟合作合同》、收据、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律师函及快递单、店面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协议、装修及广告收据、淘宝交易记录、差旅费票据等证据。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属特许经营合同;原告在签约后短期内、未实际开店经营的情况下主张单方解约,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精神,解除通知于2019年11月30日到达被告且被告未提异议,确认合同于该日解除;被告未发货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返还货款20000元。关于损失,法院认定被告违约导致原告解除店铺租赁合同,押金5000元、租金45000元被没收,属原告损失,予以支持;原告实际进行了装修及布置,但关店后可通过合理处理回收部分成本,故酌情支持装修及布置损失5000元,对超出诉请部分不予支持;差旅费仅支持原告本人及必要住宿合计1767元,案外人车票费用与本案无关,不予支持;其他赔偿请求证据不足或已涵盖,未全额支持。法院最终确定经济损失合计56767元。

 

【案件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粤0111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原告(被特许人)与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加盟合作合同》于2019年11月30日解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首批货款20000元;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6767元(其中店铺押金5000元、租金损失45000元、装修及布置损失5000元、差旅费损失1767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即超出56767元部分的赔偿请求未获支持)。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被告负担1719元,原告负担111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本案明确:特许人收取首批货款后未发货构成根本违约;被特许人在未实际使用经营资源前享有“冷静期”单方解除权,可主张返还货款并赔偿租金、押金、装修及差旅等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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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 一、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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