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9月10日
代理一方:原告
案件详情:本案系熟人介绍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因借贷双方存在人情关联,借款交付、对账结算均较为随意,后续被告拖欠款项、消极应对沟通,给当事人维权造成极大阻碍。被告经熟人引荐结识原告,2024年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基于亲友信任关系,原告同意向被告出借资金。
2024年5月至8月期间,原告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分五笔陆续向被告交付借款资金,累计实际转账金额91600元。被告收到全部借款后,于2024年8月10日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10万元,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及具体还款期限。借款完成后,被告仅在2024年10月后陆续向原告偿还22000元款项,剩余款项长期拖欠未还。
后续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被告催要剩余欠款,被告始终推诿拖延,后期直接消极沟通、拒不回应,无任何主动还款行为。原告多次自行协商催款无果,且对借条金额与实际转账金额的差额认定、剩余欠款核算、逾期利息主张等法律问题存在认知盲区,无法精准主张合法权益,遂委托本律师张廷春代理本案诉讼。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核对全部资金流转记录,精准梳理每一笔转账明细、还款记录,厘清借条载明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的差额性质,依法认定差额部分无合法利息约定依据,最终确定实际借款本金及剩余未还款金额。同时整理借条原件、全部转账凭证、微信催款记录等全套证据,固定被告长期拖欠借款的违约事实。
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应诉材料,被告明知欠款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全部诉讼权利。庭审中,我依法出示全套证据,精准阐述案件事实、欠款核算依据及法律主张,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维护出借人合法财产权益。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8000元;
2、判令被告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法院经严格审理、核对全部证据,依法采纳本律师的案件核算逻辑与诉讼主张,精准核定本案实际借款本金为91600元,扣除被告已偿还的22000元,最终确认剩余未还本金69600元。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9600元及对应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标准,自首次有效催款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诉讼费用按胜负比例依法分担,我方当事人核心回款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总结: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借条载明金额与实际转账金额不一致,当事人自行核算的欠款金额存在偏差,极易出现诉求金额有误、部分诉求不被法院支持的情况。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严格遵循“以实际交付金额认定本金”的裁判规则,口头约定利息无书面佐证的,均不予支持,这也是本案的关键突破口。
当事人初始主张的本金金额存在误差,接受委托后,我摒弃当事人单方认知,严格依据银行、微信转账原始凭证,逐笔核对资金流水,剔除无依据的利息虚增部分,精准核算出合法合规的剩余本金及利息计算标准,确保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与裁判规则,避免因诉求不当导致败诉或金额缩水。
被告经合法传唤缺席庭审,试图以消极应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我在庭审中完整呈现证据链条、清晰阐述法理依据,让法院无需被告抗辩即可查明全部案件事实,最终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回款权益。本案也警示民间借贷双方,资金往来需留存完整凭证,借条金额需与实际交付金额匹配,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法律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