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某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8 月 19 日
代理一方:原告
案件详情:
原告经案外人介绍,和被告口头达成宝马轿车买卖合意,双方口头初步约定车辆交易总价款。之后原告分多笔,通过支付宝转账、中间人转交等多种方式,向被告支付购车款项。被告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原告占有使用,后续因为原告尚未结清尾款,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把车辆退回,原告按被告要求将车辆返还至被告处。
车辆交还被告之后,双方购车交易实际终止,但被告迟X不向原告退还已经收取的购车钱款。交易全过程双方没有签署书面购车买卖合同,被告始终没有向原告出示过车辆权属相关证明文件。双方多次协商退款事宜均无果。为厘清诉讼标的,原告将经由中间人付给案外人的 70000 元另行处理,在诉讼当中变更诉讼请求,就剩余已付购车款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委托本律师代理。
接受委托后,我整理支付宝转账凭证、支付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全套证据,还原磋商购车、分期付款、车辆交付、退回车辆、协商退款全部客观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庭审,放弃答辩举证权利。
庭审中我方发表代理意见:双方成立口头买卖合同关系,车辆已经返还被告,买卖合同实际解除。合同解除之后,被告继续占有原告已经支付购车款项,缺少合法依据,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应当承担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损失。法庭采信我方证据与代理观点,认定买卖合同解除,被告负有返还购车款并支付利息的法律义务。
我方诉讼请求(庭审变更后):
1、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 159998.11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
2、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 159998.11 元,并且以此为基数,自案件立案受理之日起按照一年期 LPR 计算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保全费合计 3420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该笔费用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被告逾期履行,加倍计收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口头二手车买卖纠纷,没有书面合同,付款途径混杂,既有直接转账,又有通过中间人转交资金,证据零散,是本案最大难点。代理过程中,我对每一笔资金流向进行梳理区分,对交由案外人的款项建议当事人另案处理,剥离该部分,聚焦本案诉讼标的,避免案件法律关系混杂。
被告收到传票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但不代表我方就可以放松举证,我在庭审完整出示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把购车、交车、退车的事实链条完整呈现给法庭,最终全部诉请得到法院支持。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二手车交易务必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价款、车辆权属、退款条件,尽量直接向卖方账户付款,减少中间人转交资金,留存完整交易凭证,防范交易风险。胜诉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追回钱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