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X诉称,其系某短视频文案的著作权人,其运营的某账号粉丝逾190万,涉案作品具有较高商业价值。被告潘X乙未经许可,在其实际运营的某视频号账号发布与原告文案基本相同的视频,且未署名。原告认为被告某公司作为该账号的MCN机构,未尽审核义务并参与收益分成,构成共同侵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1万余元。
被告潘X乙辩称,其系网络转载,无主观恶意且未获利,收到通知后已及时删除。被告某公司辩称,其与潘X乙仅为平等的电商带货合作关系,依约不参与账号内容运营与审核,无共同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 原告刘XX是否对涉案视频文案享有著作权;
2. 被告潘X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3. 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案具有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原告刘XX享有著作权。被告潘X乙未经许可发布基本相同的文案,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但鉴于潘X乙主观无恶意、未扩大损害后果且当庭道歉,法院对其赔礼道歉的诉求不予支持,综合考量作品类型、传播量等因素,酌定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关于被告某公司,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MCN机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某公司无权参与账号内容运营,无审核义务,且未因侵权获利,故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潘X乙赔偿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余元,由原告负担一千一百三十余元,潘X乙负担一百一十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