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家居厂与被告潘X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因经营施工需要,多次向原告定购各类家具,原告均按照约定保质保量地向被告交付了货物。然而,在货物交付后,被告却未能及时结清货款。2025年1月6日,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对过往交易进行对账结算,被告明确确认尚欠原告家具尾款九千余元。结算完成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该笔款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后期不予回复,至今未支付尚欠货款。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某家居厂特委托郭献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九千余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原、被告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被告拖欠货款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二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潘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针对本案事实,郭献池律师指导原告全面梳理了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凭证,并向法庭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户籍资料查询结果、微信账户信息及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关键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清晰还原了双方交易、结算及催款的全过程,充分证明了被告拖欠货款九千余元的客观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全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了依法认定。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案涉货物,尚欠原告货款九千余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经原告起诉催告后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理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付尚欠货款九千余元,并按年利率4.5%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6年6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潘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家居厂货款九千余元,并按年利率4.5%支付自2026年6月2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潘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