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贾X甲与被告杨某乙原系恋爱关系,双方于2023年4月确立关系,后于2025年4月终止。自2023年10月起,被告杨某乙以生活及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贾X甲借款。原告基于信任,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多次交付款项。2025年10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杨某乙由于生活所需,截止2025年10月31日尚欠贾X甲12.5万元,约定于2025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若到期未还清,按日计息一天五百元”。还款期满后,被告仅偿还五千元,剩余12万元未还。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委托邓丽画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LPR四倍计算)。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借贷事实的认定、利息标准的合法性及还款方案的协商。原告主张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有《欠条》及转账记录为证。原告主动将高额逾期利息调整为按LPR四倍计算,符合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规定。被告对借款事实及金额均予认可,但辩称目前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全额偿还,表达了强烈的调解意愿,希望在还款金额和期限上作出调整。因此,如何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具有可执行性的调解方案,成为本案核心。
【裁判结果】
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某乙向原告贾X甲支付款项共计6万元,于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二、若被告杨某乙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按LPR四倍标准支付逾期损失;三、案件受理费两千七百余元,法院退付原告一千三百余元,剩余一千三百余元由被告于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四、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法院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