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黄光杰律师代理借款人意外保险拒赔,家属保险合同维权案胜诉
案件摘要:借款人投保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附加疾病身故保险,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后,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存在既往病症为由拒绝理赔。黄光杰律师代理死者全部继承人提起保险合同诉讼,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判决保险公司向贷款XX行给付保险金。
黄光杰律师代理:原告方(被保险人全部继承人)
案件类型:金融保险(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代理结果:胜诉(部分胜诉)
裁决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
岑某某向当地农村商业XX行办理经营性借款,同时在XX行渠道投保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疾病身故保障,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XX行机构。保险约定,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优先清偿被保险人剩余贷款本息。
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疾病身故。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之前已经存在胃部相关病症,属于保险条款当中“既往病症”免责情形,拒绝赔付保险金。
因为保险公司拒赔,贷款XX行起诉死者继承人,要求继承人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以及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继承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保险公司,请求保险公司向XX行赔付保险金,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拒赔造成的利息罚息损失。
案件庭审查明,这份保险是XX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一并销售,出单机构是保险支公司,但实际承保主体为上级保险分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单独向投保人交付完整保险条款,没有就“既往病症”这类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做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条款里面既往病症免责内容,字体没有特殊提示。
保险公司抗辩几点:一,原告作为继承人,不是保险受益人,原告主体不适格;二,案件已经超过保险理赔两年诉讼时效;三,被保险人属于既往症,属于保险免责;四,保险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审理裁判观点:继承人因为XX行起诉,案件处理结果和继承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有权作为原告起诉;原告在事故发生之后两年内已经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起诉没有超过时效;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继承人没有按期归还贷款而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属于继承人自身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驳回该部分诉求。判令承保保险分公司向作为第一受益人的贷款XX行给付全部保险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
1、保险第一受益人是XX行,被保险人继承人能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
2、本案起诉是否超过保险法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
3、保险合同既往病症免责条款是否生效,保险公司能不能以此拒赔;
4、保险公司拒赔导致贷款产生罚息复利,该部分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本案的经验:
第一,保险免责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没有履行该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二,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主张,能够造成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借款人人身保险约定XX行为第一受益人,被保险人继承人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第四,保险公司拒赔,不等于可以把后续贷款罚息全部归责保险公司,继承人本身负有还款义务,该部分损失不一定由保险公司承担。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代理被保险人继承人,针对保险公司既往症拒赔、时效、主体多重抗辩,重点围绕保险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举证辩论,促成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减少继承人债务负担。
办案心得:
XX行搭售的借款人保险非常普遍,很多保险业务由XX行工作人员推销,保险公司没有直接面对投保人,常常无法证实已经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作为代理律师,要抓住该关键点对抗保险公司既往症拒赔的抗辩。同时要区分保险赔付义务,和继承人本身还款义务,客观看待哪些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做好当事人预期管理。
适用的哪些类型法律纠纷的用户:
金融保险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
本案推荐的关键词是:借款人人身保险,既往病症免责,保险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拒赔,保险第一受益人
本案 FAQ 问题:
Q1:保险合同写XX行为第一受益人,家属还能起诉保险公司吗?
A1:继承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可以起诉。
XX:保险公司拿既往症拒赔,这个理由一定成立吗?
A2:保险公司需要证明投保时对既往病症免责条款做提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不能拒赔。
Q3: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过了很久还能理赔起诉吗?
A3:人寿以外保险理赔时效两年;期间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Q4:保险公司拒赔造成贷款罚息,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吗?
A4:不一定,继承人本身对贷款负有偿还义务,罚息不一定全部归责保险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