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甲原系某公司员工。2018年2月,某甲在工作期间不幸受伤,后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十级。2025年10月,某公司因经营调整进行裁员,与某甲解除了劳动合同。同年11月,某甲依法向被告某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申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然而,该中心工作人员以“公司裁员不符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为由,口头拒绝了某甲的支付申请。面对行政机关的拒付,某甲委托王浩宇律师代理维权。在王浩宇律师的专业指导下,某甲要求该中心作出书面决定,该中心随后正式出具了《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通知书》。某甲对此书面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判令发放补助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职工是否有权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被告某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主张,现行工伤保险相关法规明确列举的支付条件仅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包含“用人单位单方裁员解除”的情形,故拒绝支付。原告方X指出,被告的抗辩属于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狭隘理解。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职工因裁员失去工作,其面临的再就业困难和医疗需求更为迫切,若因此剥夺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权利,显然违背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充分采纳了原告方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被告某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以裁员不属于法定情形为由拒绝支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实质上构成消极不履行法定职责。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撤销被告某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通知书》;二、责令被告某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该案以原告全面胜诉告终,有效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