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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买卖合同纠纷,仅凭微信聊天对账证据,代理供货方全额追回18万元货款及逾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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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于无书面合同的货款追偿纠纷,被告以主体不对、缺少发货单据拒绝付款。代理律师挖掘微信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打赢主体争议,帮助当事人全额拿回18万元货款以及逾期损失。

案件详情

无书面买卖合同纠纷,仅凭微信聊天对账证据,代理供货方全额追回18万元货款及逾期损失

  一、案情内容

  原被告双方长期发生床上用品供货业务往来,双方没有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全部交易、对账、沟通均通过微信完成。原告持续向被告供应床上用品,货物物流发往武汉。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对账单,被告收到对账单后未书面提出异议,后续原告多次微信催要货款,被告回复会安排付款,并且XX转账支付10000元,剩余18万余元货款一直拖欠不付。

  诉讼过程当中,被告提出两项核心抗辩:第一,交易的XX合同相对方是另外一家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告个体工商户;第二,原告无法提交全部原始托运单、发货单,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欠款总金额。本案难点在于没有书面合同,发货单据不全,交易主体存在重大争议,如果主体抗辩成立,原告会面临起诉对象错误、诉求被全部驳回的风险。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整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发送的门店定位及视频等间接证据,固定事实交易关系。法院最终采纳我方全部核心意见,支持原告全部货款及逾期损失诉求。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沈杰律师

  1、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依靠微信沟通下单、对账,对方拖欠货款,想要起诉追回欠款的供货企业、个体经营者。

  2、交易过程主体模糊,对方用不同公司、个体工商户来回推脱,拒不承认自己是合同相对方的货款纠纷。

  3、原始发货单、托运单保存不全,仅有微信对账、催款记录,需要通过电子证据维权追索货款的当事人。

  4、微信收到对账单后对方没有书面确认,但有回复还款、部分付款行为,对方事后又否认欠款金额的商事纠纷。

  5、向个体工商户供货,发生货款拖欠,需要厘清经营者与公司之间主体边界,确定正确被告进行诉讼的供货方。

  三、沈杰律师服务内容

  接受原告供货方委托之后,全面整理微信聊天完整记录、微信转账付款凭证、门店视频及定位等全部电子证据;梳理交易全过程,针对被告会提出的主体抗辩、缺少发货单据的抗辩提前做好证据应对;梳理法律要点,论证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下单、供货、对账、部分付款已经构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明确个体工商户作为本案适格被告的事实依据;起草民事起诉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固定被告财产;庭审当中针对被告两项核心抗辩逐项质证反驳,重点说明:被告接收对账单未提异议、后续承诺付款、XX支付部分货款,已经构成对欠款金额的确认;结合收货地址、门店沟通记录,论证交易相对方就是本案个体工商户;围绕货款本金、逾期付款损失、诉讼费保全费承担发表完整代理意见,全程跟进一审庭审流程,维护供货方的合法债权。

  四、律师价值:

  现实商事交易当中,大量中小供货商为了交易便利,不会签订规范书面买卖合同,下单、对账、催款全部依靠微信沟通。一旦发生拖欠货款,对方就会以没有书面合同、缺少发货单据、告错交易主体为由进行抗辩,不少供货商手里只有聊天记录,会对诉讼维权没有信心。

  本案被告就提出两大抗辩理由,一是认为被告主体错误,XX交易是外地有限公司,二是原告拿不出全套托运发货单,不认可欠款数额。如果两项抗辩被法院采信,原告的全部诉求将面临败诉风险。

  代理律师没有局限于必须要有纸质合同、纸质发货单的固有思维,充分挖掘微信全套电子证据的法律价值。从聊天记录、对方发送的门店视频定位、货物XX收货地点、被告后续回复还款、XX支付一万元的行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向法庭阐X:被告收到对账单之后没有提出异议,后续又作出付款承诺并且XX履行部分付款,该行为在法律上已经视为对对账欠款金额的认可,不能事后再以没有发货单否认全部欠款。

  法院最终完整采纳我方代理观点,认定个体工商户就是交易主体,全额支持货款本金以及逾期付款损失,同时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与保全费。

  本案充分体现,在没有书面合同的交易里,律师的核心价值就是把零散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碎片化电子材料整理成符合裁判标准的证据链,破解对方的主体抗辩、证据缺失抗辩,帮助中小供货商家把微信里的债权转化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合法权利,切实挽回经营损失。


  • 2026-09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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